(2017)黑0123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白云杰与依兰县瑞立酒业有限公司、肖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云杰,依兰县瑞立酒业有限公司,肖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3民初2018号原告白云杰,女,195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依兰县。被告依兰县瑞立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依兰县依兰镇雪花路东侧。法定代表人肖立,职务经理。被告肖立,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现住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云杰诉被告依兰县瑞立酒业有限公司、肖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云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5元,减半收取702.5元,及保全费6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 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冼昌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