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朱元辉与赵程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元辉,赵程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181号申请执行人朱元辉,女,汉族,1974年11月1日出生,住长春市。被执行人赵程岩,男,汉族,1973年1月9日出生,住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元辉与被执行人赵程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被执行人用法院正在冻结中的工资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朱元辉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二项)、第十七条(一项)、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22执18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赵程岩不按和解履行,申请执行人朱元辉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义然审判员 李洪伟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 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