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2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木存与张水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2民初1832号原告:陈木存,男,196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张水好,男,196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原告陈木存与被告张水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张木存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木存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木存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陈木存负担。审判员 汤才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学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