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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3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付国与赵广辉、杨永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付国,赵广辉,杨永卓,叶贺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3024号原告:李付国,男,汉族,1967年12月27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赵广辉,男,汉族,1977年4月18日出生,住漯河市临颍县。被告:杨永卓,男,汉族,1986年12月20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叶贺娜,女,汉族,1978年2月3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原告李付国与被告赵广辉、杨永卓、叶贺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按原告李付国提供的地址均查找不到被告赵广辉、杨永卓、叶贺娜的相关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付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迎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美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