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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执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赵宁、韩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宁,韩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1902号申请执行人:赵宁,女,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博山区中医院职工,住博山区。被执行人:韩雪,女,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博山区中医院职工,住博山区。申请执行人赵宁申请执行韩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2016)鲁0304民特5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赵宁、韩雪于2016年8月19日经博山区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博东民调字(2016)第04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博东民调字(2016)第04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韩雪同意在2016年11月20日前归还。履行方式、时限为2016年11月20日前还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手续,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1月30日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7年1月15日,本院发起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亦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再通过银行临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向博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韩雪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宁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韩雪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敬昌审判员  宋锡宽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