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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11执1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葛晓琳、桂林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晓琳,桂林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1执1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葛晓琳,女,1991年2月21日生,住广西桂林市雁山区。被执行人桂林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雁山区良丰农场度假村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岑建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7]517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1023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300元、失业待遇赔偿金5880元、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共计12800元,共计32210元。但被执行人桂林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履行期限内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葛晓琳于2017年8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葛晓琳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7]51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标的全部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王明红代理审判员  奉仰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莫燕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