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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马仓库、张书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仓库,张书换,张双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保267号申请人:马仓库,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申请人:张书换,女,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申请人:张双义,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原告马仓库与被告张双义、张书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仓库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双义位于安平县为民街百家福小区的房产一套在价值835877元以内予以查封。申请人马仓库以河北升财非融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2017)河北升财衡保字0477号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仓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本院应予以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双义名下的不动产权证号为:安房权证安平县字第××号房屋一套。案件申请费4699元,由马仓库负担。不动产的查封期间为三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灭,如需延长保全期限,申请人须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春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邢天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