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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苏明凡与郑永生、王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明凡,郑永生,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1414号申请执行人苏明凡,男,汉族,1965年3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谷城县。被执行人郑永生,男,汉族,1974年9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王丽,女,汉族,1979年2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苏明凡与郑永生、王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郑永生、王丽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永生、王丽银行存款2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 可审 判 员  朱新祥人民陪审员  袁学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司之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