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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49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汉族,1944年11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汉族,1978年7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5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某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刘志奇提供线索,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在陕西延长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有工程款,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某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前给付168000元,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该案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5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晓梅审判员  马雪明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