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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218陈明德与李世新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德,李世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2执218号申请执行人陈明德,男,195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李世新,男,1969年9月4日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陈明德与被执行人李世新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2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明德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世新尽快办理采伐许可证,并对位于原告55亩承包田(四至为南至河,北至河,东至陈明德湖田地,西至蒋广海湖田地)内的树木进行采伐。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500元,同时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上载明“无”。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传票、被执行人须知、告知书,限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支付宝、证劵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李世新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执行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李世新银行账户。3、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4、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收到传票后到庭,向其法律释明后并督促其尽快按照法律文书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日,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暂未执行。5、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将被执行人李世新,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通过谈话笔录方式将被执行人李世新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所享有的权利及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0元,本院共执行到位案款0元,未执行到位0元。对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华审判员  王 松审判员  孔祥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方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