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执5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程小君与郝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小君,郝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5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小君,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郝建新,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程小君与郝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郝建新与郝艳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一段245-37-1-404号成套住宅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锐锋审判员 但崇军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宗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