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4176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曹某某、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曹某某,郑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4176之一号申请人:杨某某,女。被申请人:曹某某,女。被申请人:郑某,男。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曹某某、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某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扣留被申请人曹某某工资款合计40000元、扣留被申请人郑某工资款合计40000元;申请人杨某某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申请人曹某某工资款合计40000元(每月扣留2000元,扣留期限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扣足40000元之日止)、扣留被申请人郑某工资款合计40000元(每月扣留2000元,扣留期限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扣足40000元之日止);二、查封申请人杨某某所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杨某某,共有人刘某某,建筑面积70.31平方米);三、以上冻结存款期限一年、查封财产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如因申请人杨某某逾期申请造成被查封财产灭失的,由申请人杨某某承担法律后果。案件保全费820元由申请人杨某某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明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