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执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被执行人马利利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马利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17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负责人:徐子鄂,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马利利,女,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被执行人马利利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被执行人马利利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马利利名下所有的位于龙安区某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抒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