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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3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新疆天山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丰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天山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丰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3599号原告:新疆天山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石化南路3268号。法定代表人:徐永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亮,新疆法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芬,新疆法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新疆丰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幸福路3号(二期建材市场1-201号)。法定代表人���罗莉芬,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新疆天山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丰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天山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86.5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243.3元,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2323.3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243.2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张亚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