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吉林市实升汽车装饰有限公司诉范树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3民初1397号原告:吉林市实升汽车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赵永刚。委托代理人:赵连秀。被告:范树国,住舒兰市。原告吉林市实升汽车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树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志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市实升汽车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连秀、被告范树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吉林市实升汽车装饰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在2013年至2016年,销售哈弗润滑油,现有欠款4,480.00元欠据,被告履行期已到,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以没有钱为理由,拒绝给付。原告无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4,480.00元。被告范树国辩称:一、原告于2013年至2016年销售给我哈弗润滑油,因销售后,此润滑油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我这换油的汽车发动不了,打不着火,致使我多次赔偿顾客,并有顾客作证,因此,我没有给付原告货款的义务。二、我为原告出具欠款只是为了证明当时的货物,原告在我多次催促货物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应给我做售后处理,原告没有对货物质量问题进行售后处理的情况下,无故向我主张权利,我认为原告不合理。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6年,被告在原告处赊购润滑油,合计人民币11,472.00元,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48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给付。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送货单、收条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润滑油,双方之间便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在购买原告润滑油后,给付了部分货款,剩余货款4,48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给付,应属被告违约,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原告销售的润滑油有质量问题,因被告对该主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树国给付原告货款本金4,48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志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毕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