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民申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豆智斌与方艳艳赠与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豆智斌,方艳艳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申1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豆智斌,男,汉族,1983年9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彬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方艳艳,女,汉族,1984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再审申请人豆智斌因与被申请人方艳艳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粤03民终172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豆智斌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判决实体处理错误。涉案的财物并非赠与,而是方艳艳自动索要、变相索要的,且数额巨大,申请人系普通务工人员,不可能将自己所有的积蓄并向父母亲借款共38万多元赠与给方艳艳奢侈消费。现申请人与方艳艳已经分手,申请人主张酌情返还30万元,该请求合理合法。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准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恋爱中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另一方赠与贵重物品,一方要求返还时需酌情处理,赠与方生活困难的应予以返还。请求再审作出公正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豆智斌不服二审判决,认为其与方艳艳之间的关系不是赠与关系,请求再审判令方艳艳返还部分款项。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双方当事人在建立恋爱关系后,豆智斌将银行卡及密码交付方艳艳保管、使用,方艳艳事实上也多次从该银行卡中取款消费,豆智斌对此是知情并予以认可的,也从未提出任何异议,结合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二审判决认定豆智斌的行为系对方艳艳的赠与,处理得当。其次,恋爱期间的赠与是否系以婚姻为前提,应当以赠与行为发生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双方所处的环境来综合分析判断,本案没有证据证实豆智斌支付购车款时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达到了要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阶段,且豆智斌从未主张双方关系已发展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更未提供相关证据,故豆智斌认为方艳艳系以结婚为目的和前提向其索取贵重物品,并请求返还,缺乏事实依据。综上,豆智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豆智斌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尧审判员 黄爱斌审判员 鄢宁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文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