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恢1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英、高淑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英,高淑娟,涂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恢1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英,女,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丰泽区人,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高淑娟,女,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涂春,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重庆永川区人,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杨英与高淑娟、涂春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民初字第586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英要求被执行人高淑娟、涂春履行偿还借款人民币31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财产令,对被执行人高淑娟、涂春名下的车辆进行查封,但未扣押控制到车辆,无法进行财产处置,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信息,暂查无被执行人高淑娟、涂春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申请执行人杨英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线索后随即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伟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