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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执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石德元与王怀义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德元,王怀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1093号申请执行人:石德元被执行人:王怀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德元与被执行人王怀义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补偿执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怀义已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已履行完毕,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02执10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国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回国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