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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3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许培源、潘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培源,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3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许培源,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邑县。被执行人:潘军,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培源与被执行人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不便处置,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 谊审 判 员  贾颜军代理审判员  史成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及美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