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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2执2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黄明燕与张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明燕,张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2执2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明燕,女,住龙川县。被执行人张艺华,男,住龙川县。黄明燕与张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3月6日作出的(2017)粤1622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张艺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黄明燕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元。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执行人张艺华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无法联系,除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798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2017年8月21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地址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未执行部分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的(2017)粤1622执235号案未执行部分终结本次执行。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仕平审 判 员  骆 政人民陪审员  骆运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邝燕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