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02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梁立英、魏占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立英,魏占良,孙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字第520号申请执行人:梁立英,女,1970年5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申请执行人:魏占良,男,1995年12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孙长安,男,1969年1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申请执行人梁立英、魏占良与被执行人孙长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后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的(2017)鲁1402执字第520号案件予以结案。执行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子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