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2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宋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2518号原告:于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宋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