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4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树彬与魏阿国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彬,魏阿国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民初4156号原告:陈树彬,男,195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正,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力,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阿国,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瑞安市。原告陈树彬与被告魏阿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树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魏阿国支付原告加工款52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4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2年始,原告为被告的机械配件提供镀铬加工。2005年7月16日,被告出具欠条交原告收执,载明“镀铬加工费,到2005年6月底止,金额52500元”。嗣后,被告分文未付。本院认为,原告陈树彬诉称的事实清楚,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查明,2017年4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年利率(一年以内)为4.3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阿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树彬加工费52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7年4月7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3元,由被告魏阿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文 亮人民 陪 审员 陈 继 业人民 陪 审员 林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梦伊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