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4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郭子立与黄立民、任宝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子立,黄立民,任宝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4881号原告:郭子立,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黄立民,男,52岁,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任宝忠,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郭子立与被告黄立民、任宝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郭子立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郭子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子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44元,均由原告郭子立负担。审判员 刘艳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