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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4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郭子立与黄立民、任宝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子立,黄立民,任宝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4881号原告:郭子立,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黄立民,男,52岁,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任宝忠,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郭子立与被告黄立民、任宝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郭子立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郭子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子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44元,均由原告郭子立负担。审判员  刘艳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