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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901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阿克苏市隆源海鲜店与蔡勇、张豹等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苏市隆源海鲜店,蔡勇,张豹,阿克苏市渔江码头火锅店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01民初1108号原告:阿克苏市隆源海鲜店,住所地阿克苏市。经营者:王强,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阿克苏市。被告:蔡勇,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被告:张豹,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被告:阿克苏市渔江码头火锅店,住所地阿克苏市。经营者:蔡勇,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阿克苏市。原告阿克苏市隆源海鲜店与被告蔡勇、张豹、阿克苏市渔江码头火锅店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阿克苏市隆源海鲜店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阿克苏市隆源海鲜店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蔡勇、张豹、阿克苏市渔江码头火锅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市隆源海鲜店撤诉。案件受理费1682元,减半收取841元,由原告阿克苏市隆源海鲜店负担。审 判 长  程群策审 判 员  张 璐人民陪审员  侯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