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0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宫建芬浦胜龙于丽杰刘立龙冯亚娟王忠文王忠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宫建芬,浦胜龙,于丽杰,刘立龙,冯亚娟,王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0执21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宫建芬,女,1966年11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浦胜龙,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于丽杰,女,1988年2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刘立龙,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冯亚娟,女,1975年1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王忠文,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被执行人:王忠文,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宫建芬、浦胜龙、于丽杰、刘立龙、冯亚娟、王忠文、王忠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巍审判员 汤德忠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