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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3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淑霞与张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霞,张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3183号原告李淑霞,女,1940年4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鹏,女,1990年9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立永,男,1989年1月30日出生。被告张华,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霞诉被告张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霞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淑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霞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永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新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