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2民初4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酉阳县祥瑞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许章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酉阳县祥瑞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许飞,冉秀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2民初4443号原告:酉阳县祥瑞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街道和平路34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242563470698N。法定代表人:周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先嘉,男,该公司职工。被告:许飞,男,1993年12月27日出生,住本县。被告冉秀林,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住本县。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彧光,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酉阳县祥瑞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许飞、冉秀林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酉阳县祥瑞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酉阳县祥瑞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预交受理费500元。审 判 长 陈高明人民陪审员 姚祥荣人民陪审员 徐茂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小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