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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10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贾兴才与孙建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兴才,孙建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10936号原告:贾兴才,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被告:孙建军,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兴才与被告孙建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兴才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兴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贾兴才负担。审 判 员 江俊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赵永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