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3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萍乡市金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福建中联鸿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萍乡市金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福建中联鸿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3执278号申请执行人萍乡市金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地址萍乡市芦溪县上埠镇鸭塘村。法定代表人张运秋。被执行人福建中联鸿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11层06室。法定代表人胡凤彬。申请执行人萍乡市金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福建中联鸿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货款753848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中联鸿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涉及多个诉讼,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萍乡市金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申请,特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萍乡市金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中联鸿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利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江西)书记员 刘志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