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22民初2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桓仁为民物业有限公司与薛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桓仁为民物业有限公司,薛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2民初2694号原告桓仁为民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凡泽。被告薛平。原告桓仁为民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桓仁为民物业有限公司于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桓仁为民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桓仁为民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桓仁为民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景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晓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