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03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与庄文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庄文财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03民初149号原告: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镇。法定代表人:迟建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晓丽,女,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被告:庄文财,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十八委。原告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庄文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任东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刘少华书 记 员 吕艳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