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3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帆、李爱华与刘邦位、成都恒信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帆,李爱华,刘邦位,成都恒信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3369号原告张帆,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原告李爱华,女,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刚,系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邦位,男,199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委托代理人刘安云(系被告之父),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特别授权)第三人成都恒信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郫筒镇创智南一路47号1层。法定代理人梁翠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剑英,女,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帆、李爱华与被告刘邦位、第三人成都恒信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帆、李爱华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帆、李爱华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帆、李爱华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张帆、李爱华负担。审判员 范华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