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21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王杏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杏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21刑初204号公诉机关阳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杏新,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阳西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阳西县,住阳西县。因本案于2017年8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17〕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杏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杏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王杏新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助力摩托车(车架号10090015)从阳西县城富东酒店出发,当车辆行驶至人民大道与广场路交汇路口附近处被民警抓获。经鉴定,王杏新驾车时的乙醇含量为168.3mg/100ml。经查询,王杏新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件。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王杏新判处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杏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现场检测报告书、机动车辆信息、现场照片、勘验笔录、被告人王杏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杏新醉酒驾驶机动车,其驾车时乙醇含量为168.3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杏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杏新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而醉酒驾驶机动车,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王杏新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王杏新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杏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