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6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刘仲明与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仲明,徐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6615号原告:刘仲明,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华、刘培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徐彬,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刘仲明诉被告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刘仲明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仲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仲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刘仲明负担。审判员 晋艳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覃伏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