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周某某、商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商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660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商某某,女,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依据本院(2017)皖皖15**民初103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商某某、张某某银行存款450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