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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21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陈绍旺、段永安与陈加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绍旺,段永安,陈加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21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陈绍旺,男,1963年3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施甸县甸阳镇五福村委会下尖山组。申请执行人:段永安,男,1968年4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大学文化,公务员,住施甸县甸阳镇甸阳东路031号。被执行人:陈加和,男,196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柳上村委会陈家庄4组。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陈绍旺、段永安与被执行人陈加和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日到被执行人陈加和隆阳区板桥镇柳上村委会陈家庄4组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调查其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陈加和长期不在家中居住生活,所在基层组织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家中的房地产被隆阳区人民法院查封。后本院又于同年6月29日将被执行人陈加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陈加和财产进行调查,除家中的房地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家中的房地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故暂不宜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光武执行员  杨余春执行员  陈亚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会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