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喜春与杜航、王阿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喜春,杜航,王阿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614号申请执行人:黄喜春,男,1971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杜航,男,1986年5月1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王阿悦,女,1986年10月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喜春与被执行人杜航、王阿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申请恢复执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杜航所有的房产一处,本院于2017年7月8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第一次拍卖被执行人杜航所有的房产一处,以评估价877200元为拍卖保留价,因无人参加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黄喜春申请以拍卖保留价接收被执行人杜航所有的房产一处以抵偿391629.77元债务,代被执行人杜航偿还银行贷款485570.23元,执行费57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执1922号、(2017)黑0103执恢6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