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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7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孙润萍与何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润萍,何长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702号之一原告:孙润萍,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满国丰,辽宁德奎律师事务律师。被告:何长江,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宋天友,辽宁法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润萍诉被告何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润萍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润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润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0元,经批准免收。审 判 长  闫永刚审 判 员  曲广军代理审判员  姜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邹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