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蔡德云王正平委托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德云,王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833号申请执行人:蔡德云,男,194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王正平,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蔡德云与被执行人王正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4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正平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德云于2017-04-11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40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限制消费令。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工商和机动车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也无工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和临控措施。经核实,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线索及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5执8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刘 放审判员 李继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邱美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