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6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新颜等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颜,兰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769号申请执行人王新颜,女,1975年11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兰爱红,男,1972年6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新颜与被执行人兰爱红因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怀民初字第0643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被告兰爱红每月向原告王���颜支付兰天雄的抚养费。申请执行人王新颜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王新颜发出提供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兰爱红银行存款人民币三千一百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兰爱红房屋、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兰爱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兰爱红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但其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新颜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兰爱红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王新颜联系,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王新颜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兰爱红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王新颜发现被执行人兰爱红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兰爱红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继全审 判 员  朱洪日代理审判员  王长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