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修冬云与吕卫玲、杨浩然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冬云,吕卫玲,杨浩然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1570号原告:修冬云,女,1969年1月1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卫玲,女,汉族,1972年7月30日被告:杨浩然,男,汉族,1995年2月27日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均,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修冬云诉被告吕卫玲、杨浩然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冬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财产保全费2380元,合计2420元,由原告修冬云负担。审 判 长 于 冲审 判 员 周卫红人民陪审员 刘家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梦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