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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2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周小美与扎西朗加、四朗旺堆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美,扎西朗加,朗旺堆,淇米泽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1348号原告:周小美,女,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快运公司退休职工,现住四川省隆昌县石燕桥镇同济村9组003号,身份证号码×××。被告:扎西朗加,其他情况不详。被告:四朗旺堆,其他情况不详。被告:淇米泽仁,其他情况不详。原告周小美与被告扎西朗加、四朗旺堆、淇米泽仁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周小美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周小美提出的该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美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预交)依法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周小美承担。审判员  白央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德 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