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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8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罗文亮、洛莫衣者、曲比石布、甲巴九史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文亮,洛莫衣者,曲比石布,甲巴九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800号之一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顺城街**号。法定代表人:罗登亮,院长。被执行人:罗文亮,男,汉族,1972年6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执行人:洛莫衣者,男,彝族,1992年10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昭觉县。被执行人:曲比石布,男,彝族,1988年5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昭觉县。被执行人:甲巴九史,男,彝族,1988年5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昭觉县。罗文亮、洛莫衣者、曲比石布、甲巴九史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双流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移送执行标的74246.71元(其中罚金65000元,追缴款项9246.71元),执行到位32162.71元(其中甲巴九史应履行20000元,全部执行到位;罗文亮应履行5000元,执行到位2916元;洛莫衣者应履行20000元,未执行到位;曲比石布应履行20000元,未执行到位;追缴部分9246.71元,全部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甲巴九史应当履行的罚金20000元和追缴部分9246.71元,共计29246.71元;扣划了被执行人罗文亮的银行存款2916元。另,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罗文亮、洛莫衣者、曲比石布的财产,经查,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科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立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