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4行审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库伦旗林业局与库伦镇东洼子村村委会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库伦旗林业局,库伦镇东洼子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524行审55号申请执行人库伦旗林业局。法定代表人陈洪亮,局长。被执行人库伦镇东洼子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高树明,职务村长。申请执行人库伦旗林业局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的库林罚决字【2017】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没款36000.00元。2016年春季,库伦镇东洼子村村委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将位于库伦镇东洼子村的林地擅自建房改变林地用途,树种为杨树,林种为商品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5.4亩。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1.林业行政处罚受案登记表。2.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3.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听证权利告知书及送达回证。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5.责令恢复林地通知书。6.林业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7.询问笔录5份。8.提取笔录。9.勘验、检查笔录。10.现场GPS测量面积图。11.林地所在位置平面图。12.现场照片。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被执行人库伦镇东洼子村村委会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包 峰 俊审判员 欧阳宇和审判员 陶 万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