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4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泽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四川弘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泽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弘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4021号原告:深圳市泽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号。法定代表人:陈淦森,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书诉讼代理人:陈健,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四川弘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XX楼。法定代表人:乔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泽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弘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泽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泽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泽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深圳市泽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姜 琦人民陪审员 李 菁人民陪审员 唐 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燕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