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3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黎惠萍与易培云、李振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惠萍,易培云,李振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3民初617号原告:黎惠萍,女,1968年4月2日生,汉族,芦溪县人,住芦溪县。被告:易培云,男,1965年3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芦溪县,现住芦溪县。被告:李振萍,女,1962年7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芦溪县,现住芦溪县。系被告易培云妻子。原告黎惠萍诉被告易培云、李振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黎惠萍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易培云、李振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将向公安机关报案登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该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惠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计581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建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