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6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滑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安阳旺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安阳旺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6032号申请人滑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滑县新区滑洲南路。法定代表人侯德安,该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霍泽志,男,1993年3月26日生。被申请人安阳旺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新区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峰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滑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安阳旺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滑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滑国用(新20**)第201号、滑国用(新20**)第202号、滑国用(新20**)第37号土地进行保全。申请人滑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以滑县新城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滑县新区南环路与七号路交汇处东北角的土地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安阳旺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分别位于滑县新区南环路与胡庄路交汇处东北角的滑国用(新20**)第201号、202号土地及位于滑县新区南三环与五号路交汇处东南角的滑国用(新20**)第37号土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对申请人滑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位于滑县新区南环路与七号路交汇处东北角的滑国用(新20**)第302号土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滑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庆兵审判员 杨海玲审判员 康素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超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