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5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秦某与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俞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0民初5560号原告:秦某,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俞某某,男,195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秦某与被告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某某经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以借款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原告原先是开水果店的,被告经常光顾原告的生意,双方因此结识成为朋友。2015年3月30日,被告前往原告的水果店,称自己的房子要动迁,需要钱在外租房居住,还需要钱用于生活开销,故要求向原告借款50,000元。当天中午,原告携带现金50,000元及借条模��前往被告家中,被告在借条上填写了内容,原告交付了被告现金5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遂诉至本院。被告俞某某未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今本人(姓名)俞某某,出生日期:56年8月20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新康里208弄,因家庭需要于2015年3月30日向秦某借款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1个月(借款起止日期:2015年3月30日至2015年4月29日止)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的肆倍计算。如逾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则秦某有权处理上述的房产以清偿债务……”。当天,被告俞某某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秦某人民币(大写):50000、伍万元整,小写:元整……”。审理中,原告陈述被告出具借条的同时,原告将现金50,000元交付被告。本院认为,公民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原告提供了借条、收条予以证实,本院依法确认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本案系小额借款,考虑到民间借贷的实践性特征,结合原告陈述及被告出具的收条,本院对于原告已履行借款交付义务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现逾期未能清偿,理应归还本金50,000元。双方约定的利息未超过法定标准,现原告主张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四倍计算的利息,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权利,本院根据原告的诉称、提供的相关证据确定本案案件事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俞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秦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俞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秦某以借款人民币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四倍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俞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萍审 判 员 许 颢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倩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