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建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491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碣阳大街东段**号。法定代表人陈树礼,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建伟,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建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22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2017)冀0322执49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金融机构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树伟审判员 程玉贵审判员 马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丽佳 微信公众号“”